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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XX市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保险
  • (2021)豫0482民初2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伟霞律师
梳理银行大量复杂疑难案情,确定明晰法律关系,找寻出路。

案件详情

    标题:

    河南XX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XX市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事实:优先受偿权房产抵押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最高额担保

    争议焦点:担保贷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连带保证责任逾期还款驳回诉讼请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XX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某某银行)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法院、戴X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石云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法院、戴X青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某某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40XXXX0000元、利息XXX.97元及罚息(罚息自2019年9月22日240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法院、戴X青为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XX市XX公司名下位于XX市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七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400万元,月利率为7.8‰。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计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合同另约定,借款人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河南XX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为借款人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被告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借款人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唐XX、戴X青向原告出具《担保配偶承诺书》,同意借款人提供担保。原告依约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后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法院、戴X青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XX某某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证据2、《借款借据》、《客户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受托支付系统内支付单》各一份;证据3、《最高额抵押合同》、《股东会决议》、《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证》、《房产(土地)抵押清单》各一份;证据4、《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抵押担保意见书》、《担保人配偶承诺书》、《结婚证》各两份,面谈面签记录两份、《担保意见书》两份;证据5、《河南农信贷款业务查询明细》一份。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5日,被告XX市XX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XX某某银行借款2400万元,期限24个月,同意用本公司所有的位于XX市房产为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XX某某银行申请的24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处置不足部分,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清偿责任,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8月30日,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XX某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从2018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内连续借款,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为7.8‰,逾期贷款利率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被告XX市XX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潘XX、潘XX与原告XX某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主债权为债务人授信的累计为清偿余额在债权发生期间内最高不能超过2400万元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唐XX与保证人潘XX系夫妻关系、被告戴X青与保证人潘XX系夫妻关系,被告唐XX、戴X青签署担保人配偶承诺书,表明自己知晓并同意配偶为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申请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9月21日,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XX某某银银行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2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日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借款方式为抵押,借款利率为7.8‰。同日,原告XX某某银行向被告XX市XX公司账户转账2400万元整。

    另查明,2020年12月18日,法院依据原告XX某某银行申请依法作出(2020)豫0482财保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法院、戴X青在银行的存款255XXXX9006.9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55XXXX9006.97元)。截止2020年3月21日,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XX某某银行利息688593.03元,本金分文未还。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XX某某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债权担保、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支付贷款2400万元,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接收该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本金及利息。故在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还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7.8‰支付借款期间利率,按照月利率11.7‰支付逾期利率的请求,是双方《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原告请求是原告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也不违背法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XX市XX公司与原告XX某某银行签订有《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借款人无法按时清偿贷款,原告要求对抵押登记涉案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作为保证人,与原告XX某某银行签订有《最高额保证合同》,关于保证期间,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现在原告起诉未超过该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告要求被告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唐XX、戴X青作为保证人配偶,其在保证人配偶承诺书中签字同意其配偶对该笔借款担保,但法院、戴X青并不是涉案贷款的保证人,原告要求被告唐XX、戴X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XX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按照月利率7.8‰计算;自2019年9月22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7‰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688593.03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河南XX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XX市XX公司名下位于XX市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XX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45元,减半收取8487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XX市XX公司、潘XX、潘XX、潘XX共同负担。


  • 2021-02-07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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