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诈骗罪

  • 刑事辩护
  • (2018)粤0112刑初13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燕妍律师
对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2刑初134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X,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燕妍,广东XX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8]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X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X及辩护人王燕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钟XX伙同许X(已判刑)等人设置“煨庄”骗局,虚构所在区域有大额“六合彩”码单的事实,引诱被害人钟X、黄X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XX镇龙福洞村福洞大道XX进行“六合彩”赌博,欲采取赢则收取款项、输则暴力赶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款项。当天晚上,各被告人分工合作,由被告人钟XX担任“陪客”、许X提供场所,并预先安排多名“打工”(负责暴力赶人)与被害人钟X、黄X进行所谓的“六合彩”赌博,下注金额人民币124900元,但开奖结算之后,被告人钟XX等人输给被害人钟X、黄X人民币124900元。随后,预先安排的多名“打工”冲入房间,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钟X、黄X赶走。
2012年3月1日,被告人钟XX伙同涂XX、蒋X1(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张X1及张X2到广州市增城区塘园中XX进行“六合彩”赌博。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钟XX等人提供投注,被害人张X1负责联系“庄家”用电话向其报送码单及联系赌资交收事宜。当日20时许,被告人钟XX等人向被害人张X1提供了人民币106000元的投注码单。开奖后,蒋X1在广州市黄埔区九龙XX计算盈亏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被告人钟XX等人,其一方赢得人民币48000元。由于被害人张X1无法联系“庄家”支付赌资,被告人钟XX及涂XX遂将张X1、张X2带至广州市黄埔区XX扣留,要求其二人筹齐所欠赌资。直至次日凌晨,被害人张X1联系其朋友报警。
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钟XX在其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镇龙旺村北XX的家中,向刘X(已判刑)贩卖毒品1包。2018年6月13日,刘X携带上述毒品(已被吸食部分)前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XX镇龙大涵村新龙街7号门前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毒品1包(净重0.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XX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X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钟XX数罪并罚。被告人钟XX已经着手实施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XX所犯诈骗罪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钟XX所犯贩卖毒品罪在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钟XX具有坦白情节,属诈骗未遂,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系初犯、偶犯,已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一、赌博犯罪事实
2012年3月1日,被告人钟XX伙同涂XX、蒋X1(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张X1(已判刑)、张X2在广州市增城区塘园中XX进行“六合彩”赌博。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钟XX等人提供投注,被害人张X1负责联系庄家“肥军”,通过电话向其报送码单及联系赌资交收事宜。当日20时许,被告人钟XX等人向被害人张X1提供了人民币106000元的投注码单。当晚“六合彩”开奖后,蒋X1在广州市黄埔区九龙XX计算盈亏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被告人钟XX等人,其一方赢得人民币48000元。由于被害人张X1无法联系“肥军”支付赌资,被告人钟XX及涂XX遂将张X1、张X2带至广州市黄埔区XX扣留,要求其二人筹齐所欠赌资。直至次日凌晨,被害人张X1联系其朋友报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X1、张X2、蒋X1、蒋X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钟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钟XX在其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镇龙旺村北XX(原20号)的家中,向刘X(已判刑)贩卖毒品1包。2018年6月13日,刘X携带上述毒品(已被吸食部分)前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XX镇龙大涵村新龙街7号门前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毒品1包(净重0.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刘X、何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毒品照片、穗公(司)鉴(理化)字[2018]01101号《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被告人钟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X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钟XX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被告人钟XX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X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对被告人钟XX犯诈骗罪的指控,经查,现有证据确能认定被告人钟XX于2012年2月28日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尚不足以认定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故对于该宗指控,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XX于2012年3月1日实施诈骗犯罪的相关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钟XX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钟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钟XX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靳 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XX
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 2018-12-25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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