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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粤0112刑初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燕妍律师
对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刑初30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分,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XX,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XX,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文化程度初XX,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燕妍、丁XX,分别系广东XX律师、实习人员。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9]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及辩护人王燕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经合谋盗窃后,来到广州市黄埔区萝岗XX往增城方向走500多米要上坡位置,使用锯子等作案工具将被害单位XX铁XX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轨道工程轨道11标项目经理部的60米电箱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28元)锯断并准备盗走,因被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案发后,被害单位XX铁XX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予以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均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被告人阳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XX犯盗窃罪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阳XX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悔罪态度明显,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向被害单位赔偿,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其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经合谋盗窃后,来到广州市黄埔区萝岗XX对面工地,使用钢锯、美工刀等将被害单位XX铁XX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道附属降噪设备工程项目经理部的60米电箱电缆线(尚未通电使用,价值人民币3828元)锯断并准备盗走,因被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并缴获作案工具蛇皮袋1个、钢锯1把、美工刀1把。
案发后,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通过家属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送货单》《谅解书》、案发现场、被盗物品、作案工具照片、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委托代理人陈X的陈述、证人谢某、伍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穗埔价认定[2018]8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在本案的共同犯罪XX,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均积极参与,无明显的主次之分,依法不予区分主、从犯。2.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3.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4.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周X分、欧XX、阳XX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欧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阳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蛇皮袋1个、钢锯1把、美工刀1把(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XX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韦XX
书记员谢XX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追缴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XX,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XX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XX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 2019-03-29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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