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325民初1237号
原告梁X,女,汉族,1994年4月2日出生,广西鹿寨县人,住鹿寨县平山XX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徐X,男,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河南省内乡县人,住内乡县XX某村某组
原告梁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梁X于2019年10月在网上找到本律师,诉说自己年幼不懂事,2012年从广西远嫁河南内乡,生育两个小孩,一男一女,女孩自己带着,男孩由男方带着,2016年12月因被告徐X动手打了原告梁X,梁X因而愤然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断绝一切联系与来往,所以处处找律师,希望了结这件烦心事,幸好梁X与本律师沟通十分顺畅,很快办妥委托手续。2019年11月29日,本律师随即前往河南内乡县法院立案,不久因为武汉疫情,该案一直到2020年4月2日,内乡县法院才网上开庭,因为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和好,继续分居生活,又在2021年4月时分居满一年,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2021年4月2日,梁X再次起诉离婚,则完全符合离婚条件,律师于是通过邮寄立案资料后,该案在2021年4月20日再次网上开庭,通过法官和律师多方面协调沟通,双方终于达成离婚协议,一致同意离婚。
案件结果:
一,原告梁X与被告徐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由梁X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原被告均享有对自己子女的探视权;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谁经手的债权债务谁负责;
律师感言:本案自始至终近两年时间,横跨三省,本律师与原告梁X二次起诉都没有见过面,二次法庭开庭都是网上视频开庭审理,梁X的信任给了本律师极大的精神动力,同时也得到法官的大力支持,所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对于一个案件的成功非常关键,所以信任创造价值,这是实实在在的真理!
审判员秦XX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