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09年7月8日,广州市XX公司在被珠海XX收购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不起诉人张XX。后被不起诉人张XX在操作广州市XX公司出售其名下的佛山市XX块的过程中,向珠海XX公司际负啬人陈X虚构上述地块在出售前需要向中介人员支付中费人民币260万元的事实以实施诈骗。2009年8月27日,XX公司通过其员工向被不起诉人张XX指定的银账户共计转账人民币260万元支付上述中介费。得手后,被不起诉人张XX将上述人民币260万元用于其个人炒股。2009年99日,被不起诉人张XX代表广州市XX公司与买家某强签订《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花炮仓库地块合作合同》出售上述地块。经向买家梁XX询问证实,上述地块在买卖过程中不在中介人员。
不起诉内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