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苏0115刑初4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志远律师
我国的刑事司法,对于组织传销犯罪的打击历来都很太严格。实际上,绝大部分的传销参与人员本身也是受害者,基本上也是人财两失,但目前刑事司法对传销参与人员的打击面比较宽。在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可以尽早委托律师,及时会见在押嫌疑人,告知关于案情的法律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详情

    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京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家属找到南京XX刑辩团队委托孙志远律师作为XX的辩护人。孙志远律师接案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在押嫌疑人XX,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一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素质课窗口、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运转。2018年以来,被告人XX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且该组织层级已达到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到30人以上。被告人XX担任自律配合职务。

    【辩护要点及裁判结果】

    一.犯罪嫌疑人XX被他人招来南京,不慎进入传销组织,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抱着骗钱的目的加入。XX自身在传销组织期间,没有发展一名下线,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二.XX在涉足传销组织之前遵纪守法、努力工作,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误入歧途尚属初犯,也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所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三.XX有自首的情节,面对侦查机关讯问,如实、主动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没有隐瞒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我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办案心得】

    我国的刑事司法,对于组织传销犯罪的打击历来都很太严格。实际上,绝大部分的传销参与人员本身也是受害者,基本上也是人财两失,但目前刑事司法对传销参与人员的打击面比较宽。在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可以尽早委托律师,及时会见在押嫌疑人,告知关于案情的法律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 2020-07-23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孙志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