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与潘X离婚抚养权和财产纠纷案

  • 婚姻家庭
  • (2021)苏0105民初21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韦红露律师
本案中作为被告男方的代理人,开庭和调解过程中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替我的当事人争取了孩子的探望权,并且在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时,在我们的辩护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小孩的探望权也在原告的要求下每月减少了五百元

案件详情

    【案情介绍】

    2014年国庆节期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亲认识并开始恋爱。2015年12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生育一女。婚后,由于被告的工作性质需要常年出差在外,平均一个月只能回宁两三天。为了维系双方感情,原告平均每月飞一次被告出差地,来回路费都是原告自已承担。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但是原谅了被告并且被告也写下了保证书。自此之后被告依旧和婚外第三者保持联系,并且放弃和原告一起过年,而陪着婚外第三者一起过年,至此,原告已心灰意冷,再也无法相信被告及其父母,想尽快结束这场自始至终充满谎言的婚姻,从这场闹剧中解脱出来。所以提出离婚。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2、抚养费支付多少

    3、婚内过错方赔偿

    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判决书概要】

    本案在法官和律师的多次调解之下,原告吴X与被告潘X离婚,孩子最终由原告吴X某某监护和抚养。被告潘X某的探视时间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双方协商,被告潘X某、每月支付25005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支付原告赔偿七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手续的办理,该合同项下权益归属于原告较为适宜,原告自行承担办理合同项下权益所需费用。

    【律师解析】

    本案中作为被告男方的代理人,开庭和调解过程中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庭:

    一、原告吴X与被告潘X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潘X某由原告吴X抚养,被告潘X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名下银行账户中;

    三、被告潘X对女儿潘X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女儿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双方协商

    四、被告潘X于2021年1月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姣7万元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适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零八八条、第一零九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2021-09-02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