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公司、王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鲁13民终10008号
合同事务
池娜律师 当前活跃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101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案件详情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民终10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XX。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娜,山东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1302民初13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XX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明显过高,与原告方的实际损失不相符合,且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车辆维修发票及维修明细证实其实际车辆损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损失金额与实际车辆损失状况有出入,且其认定的各个损失项目的金额明显过高。其次,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施救费明显过高,本案中原告仅提供施救费发票,且未注明施救起始地点至施救终点,也未提交施救明细。最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不属于我公司的赔偿范围。
王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449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原被告没有争议的原告所有的鲁Q×××××/鲁Q×××××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主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62900元,挂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7720元,第三者责任险主挂车均100万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车损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0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018年1月9日,黄XX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沂水县,与潘XX驾驶的苏39525苏/GZ280重型半挂车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经认定黄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其车辆损失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定鲁Q×××××号车辆损失价值为58470元,被告对此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预交评估费1400元,一审法院委托临沂XX公司进行了评估,评定鲁Q×××××号车辆损失价值为40910元。原告认为评估数额过低,被告认为评估数额过高,但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另查明,原告因此次事故还支出评估费1754元,施救费3200元以及垫付三者车辆维修费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并致第三者车辆受损,由原告赔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其合理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的车损数额,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定损失价值为40910元,本次评估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且损失数额未超出保险限额,对此予以认定。因原告车辆机动车损失险均有2000元绝对免赔约定,故被告应扣除主车绝对免赔额后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评估费1750元,因其自行委托评估的结论未被采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施救费3200元,被告对此有异议,认为拖车费为扩大性支出,且应扣除货损施救部分。结合原告车辆的受损程度、施救难易程度及施救距离,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第三者车辆维修费800元,原告提交了垫付的维修费发票,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王X车辆损失38910(40910-2000)元;二、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王X施救费2000元;三、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王X垫付三者维修费800元。上述一至三项共计41710元,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王X账户(户名:王X,账号:62×××91,开户行:山东XX)。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被告负担422元,由原告负担3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车损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一审中,经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进行了重新评估鉴定。上诉人虽仍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该评估报告应予采信。关于施救费问题,一审法院结合原告车辆的受损程度、施救难易程度及施救距离,酌定支持20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诉讼费负担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上诉人关于诉讼费的负担有违意思自治原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XX


  • 2019-01-31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池娜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池娜律师
5.0分服务:2101人执业:7年
池娜律师
13713201****4087 执业认证
  •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 兰山区沂蒙路454号嘉锐大厦11楼
池娜律师,现就职于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本人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 具有极强的敬业精神和强...
  • 182 5398 5916
  • 1825398591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