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丁XX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王莉萍律师 在线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件详情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205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泰兴市。

    因涉嫌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

    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贩卖、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适用

    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人丁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丁XX通过其QQ号先后注册了名为“皇室逍遥谷E”和“皇室真人秀动脉群”的聊天群,并在上

    述群内转发淫秽视频文件,他人加入群内后,丁XX又在群内发布“收费免踢”的信息招募会员,并不定

    期将不付费的人员清理出群。截止2016年12月17日,“皇室逍遥谷E”共有收费会员72人,“皇室真人

    秀动脉群”共有收费会员903人。2016年8月4日至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丁XX累计至少向上述QQ群

    转发淫秽视频文件87个,累计获利至少人民币6197.47元。

    2016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丁XX在上海市嘉定区永翔佳XX门口被抓获,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手机被扣押。另查明,被告人丁XX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6197.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手

    机,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红包记录、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

    人刘某,4的证言,被告人丁XX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电子数据视频、中国农业银行汇款

    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丁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悔罪表现良好,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被告人丁XX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通讯交友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87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XX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

    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

    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197.47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涂璟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XX


  • 2017-06-13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莉萍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莉萍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0年
王莉萍律师
13302201****7742 执业认证
  •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法律顾问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四楼
王莉萍律师 中共党员, 高级合伙人 ,税盟盟员,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入行10年, 鄞州区优秀党员律师 ,宁...
  • 183 5290 9058
  • 187681255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