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李XX、梁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桂0403刑初98号
刑事辩护
欧江德律师 在线
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4
    执业年限
  • 较快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依法辩护,帮助被告从轻从宽处罚

案件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403刑初9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XX,XXX律师。
辩护人梁XX,XXX律师。
被告人唐XX,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严XX,X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X,XXX律师。
被告人徐XX,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X,XXX律师。
被告人梁XX,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XX,XXX律师。
被告人林X,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欧江德,XXX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2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唐XX、李XX、徐XX、梁XX、林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诉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20年9月27日恢复审理,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及七名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年底至2016年10月期间,陈X、唐XX等人在陈X位于岑溪市某小区二楼的办公室内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林X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徐XX、梁XX、李XX负责管理赌客出入赌场并看风,黄X1、彭X(二人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因赌客梁X、黄X3等人在赌场欠下高利贷,黄X1安排徐XX等人以跟随、电话滋扰等方式追债。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唐XX、李XX、徐XX、梁XX、林X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六被告人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陈X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XX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XX、徐XX、梁XX、林X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唐XX、李XX、梁XX、徐XX、林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陈X构成自首和一般立功,且认罪认罚,建议对陈X在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唐XX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唐XX归案后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唐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李XX是从犯,未参与赌场的开设、分红,李XX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十四个月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徐XX是赌场的工作人员,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徐XX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徐XX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X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梁XX在赌场中负责开门和看风,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情节,建议对梁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林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林X在赌场领取月薪,收入不多,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至2016年,陈X、唐XX等人在陈X位于岑溪市某小区二楼的办公室内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林X在赌场内负责洗牌和抽水,被告人徐XX、梁XX、李XX负责管理赌客出入赌场并看风。赌场开设期间,黄X1、彭X(二人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高利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X、唐XX、徐XX、陈X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30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陈X、徐XX、林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李XX、梁XX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赵某处扣押了小车一辆、XX手机一台,从李X1处扣押了小型普通客车一台,从李X2处扣押了小型轿车一辆、OPPO手机一台及行驶证一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信息登记表、银行流水、扣押清单、证人欧X、黄X1、彭X、刘X、黄X2、何X1、莫X1、陈X1、黄X3、陈X2、黎X、梁X、何X2、邱X、卢X、李X、莫X2、张X、杨X、黄X4、冯X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X、唐XX、李XX、梁XX、徐XX、林X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对控辩双方提出陈X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X供认其动员被告人黄X1投案,但黄X1的证言不能与其相互印证,故控辩双方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XX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唐XX系自动投案,但其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唐XX、李XX、梁XX、徐XX、林X开设赌场,其六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X、唐XX是赌场的老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XX、梁XX、徐XX、林X系接受安排的赌场工作人员,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徐XX、林X自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唐XX自动投案,到案后虽未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梁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对控辩双方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林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XX
审 判 员  唐 娌
人民陪审员  刘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2020-12-23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欧江德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欧江德律师
专业热情执业:4年
欧江德律师
14504202****5917 执业认证
  • 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长洲区西堤三路19号国龙财富中心19楼
欧江德律师目前执业于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办理过重大刑事案件、处理过合同纠纷等重大复杂民商事纠纷,担任医疗机构及...
  • 180 7496 2198
  • Jendn0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