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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开设赌场量刑在三年以上最终仅仅判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0)云0302刑初720号
刑事辩护
王正兵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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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本身非法所得较多,远远超过三年刑期。经过多方谈判,并适时提交意见,最终重罪三年以上的还判缓刑。

案件详情

李XX开设赌场一案
案  由开设赌场
案  号(2020)云0302刑初X号

    麒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302刑初X号
    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王正兵,云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在其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家中设麻将桌、提供塑料牌筹码等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取桌费,同时还为参赌人员垫付赌资。共计非法获利35000余元。

    辩护人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非法所得应扣除瓜子、水果等成本费用;本案应以赌资确定量刑;被告人李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李X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X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X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积极退回部分违法所得的等等,在提交司法解释,多次和法官谈判等。建议对被告人李X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审 判 长  李X
    人民陪审员  武某
    人民陪审员  孙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X日
    书 记 员  沈X


    • 2020-11-25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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