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女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张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相识,2011年2月14日在梓潼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双方婚姻观念存在巨大差异,婚后被告经常以工作繁忙为由对原告漠不关心,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9年10月15日,原告张X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12日经法院调解后维持婚姻现状,但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好转,原告定居父母家中,被告也未能与原告加强沟通,挽回双方婚姻。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双方未能充分了解,婚后亦未能建立起感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
被告薛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被告从与原告认识到现在,无论是情感还是精力都在为原告全心的付出,被告一心想与原告好好过日子,被告在生活中处处想着原告、关心原告。上次法院调解维持婚姻关系现状后,被告叫原告回家好好过日子,原告不回家,被告打电话、发微信给原告,原告故意回避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作为衡量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婚前关系较融洽,但近几年关系相处不和睦,加之二人因工作原因共同生活时间减少,加上其他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