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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近四万,怎么判刑?

  • 刑事辩护
  • 【2021】湘0528刑初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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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本案情,积极协助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争取被告人获得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这是对被告人最有利的保护。

案件详情

湖南省新宁县XX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528刑初196号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2004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邓某,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系上述被告人赵X之母

辩护人欧阳移和,湖南XX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赵X伙同另外二人商量去新宁县盗窃,并在隆回县城买好液压钳等作案工具,于当晚22时许到达新宁县城。4月14日1时许,三人盗窃一台黑色女式摩托车,三时许三人分工合作,进入崀山国际广场一电信营业厅手机店,盗窃到店内25台各牌号手机,并驾驶盗窃到的女式摩托车逃往广西资源县,然后前往桂林和广州、深圳等地,三人陆续销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经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5台手机价值37770元。2021年4月28日,另外两名被告人被抓获。

律师办案过程:

受案后,律师建议赵X在其母亲陪同下尽快自首,争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律师积极联系被害人,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写好赔偿协议书,获得谅解,同时认罪认罚,足额缴纳罚金。

庭审中,律师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被告人赵X具有自首,系未成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应该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X构成盗窃罪,同时赵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对被告人赵X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审判人员                 邓彬

人民陪审员             邓XX

人民陪审员             郑XX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兵


  • 2021-10-27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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