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XX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528刑初196号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2004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邓某,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系上述被告人赵X之母
辩护人欧阳移和,湖南XX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赵X伙同另外二人商量去新宁县盗窃,并在隆回县城买好液压钳等作案工具,于当晚22时许到达新宁县城。4月14日1时许,三人盗窃一台黑色女式摩托车,三时许三人分工合作,进入崀山国际广场一电信营业厅手机店,盗窃到店内25台各牌号手机,并驾驶盗窃到的女式摩托车逃往广西资源县,然后前往桂林和广州、深圳等地,三人陆续销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经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5台手机价值37770元。2021年4月28日,另外两名被告人被抓获。
律师办案过程:
受案后,律师建议赵X在其母亲陪同下尽快自首,争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律师积极联系被害人,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写好赔偿协议书,获得谅解,同时认罪认罚,足额缴纳罚金。
庭审中,律师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被告人赵X具有自首,系未成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应该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X构成盗窃罪,同时赵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对被告人赵X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审判人员 邓彬
人民陪审员 邓XX
人民陪审员 郑XX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