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法条现在慢慢的让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受益。对于工作10年的员工,,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二倍工资赔偿吗?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赵X来自河南省许昌县,于2010年9月16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公司做焊工,每月的正常工资大概是在七千多元,公司有为他买了社保。从2013年开始一直到2018年,公司每一年都与他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当时是签了,公司为了占主动,开始搞起了小动作,没有给一份劳动合同赵,怎么问也不给,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
公司的效益慢慢不行了,公司开始利用各种招式逼老员工辞职,不想作任何的补偿,在这个时间点上,赵X经以前曾经找过笔者打赢了官司的同事要到了笔者的联系方式,向笔者咨询,笔者告诉他,如果再签劳动合同,自己手上一定要有一份,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拿出男子汉的气概,不签,态度要坚决,不能拖泥带水。笔者综合分析后,指导赵X,二倍工资是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才开始计算的,在广东,最长的支持二倍工资期限为11个月,所以可以做到2020年的7月份再来处理这个事情,这样才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时间在不知不觉中到2020年7月份,赵X申请劳动仲裁,可是等到仲裁裁决书下来后,他一下子傻眼了,以为官司必胜无疑的,现实给了他当头一棒,裁决结果是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驳回所有的其他仲裁请求,就是一分钱也没有判到。
拿着败诉的裁决书赵X亲自到广东XX找到了笔者,要求笔者代理,笔者接受了他的委托。接下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9月份起诉。
经过漫长的等待,2021年3月30日,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赵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362.43元。
公司不服,认为2018年7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未再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按原固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
中级法院认为,公司在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后,一方面视为按原固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另一方面主张越某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故无需每年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的主张前后相互矛盾,不予支持,支付赵X的二倍工资请求。2021年9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对于不按套路出牌的公司,劳动者应该要有防范于未然的心理准备,在律师的指导下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到关键时候一鸣惊人,争取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