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债务人借款后出国,躲在国外拒不还款,为当事人追讨借款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柳英律师
因为被告系在国外,其国籍也有所改变,所以对于被告的情况确认付出了巨大的工作。

案件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181民初3xxx号

    原告:薛XX,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XXXX(XXX执业律师。

    被告:陈XX(姓名拼音),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阿根廷共和XX国籍,原户籍地XX省XX市xx镇xxx号,护照号AAC9xxxxx。

    被告:庄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原告薛XX与被告陈XX、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证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X、庄XX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XX、庄XX负担。诉讼过程中,薛XX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陈XX、庄XX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薛XX与陈XX、庄XX系亲戚关系,陈XX与庄XX系夫妻关系。2017年12月xx日,陈XX、庄XX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薛XX借款50万元,并要求将款项汇至案外人严xx银行账户。当日,薛XX通过其表弟严xx银行账户向严xx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收到款项后,陈XX出具一份《借条》交给薛XX收执,载明“陈XX向薛XX借款50万元经严xx转给严xx,是陈XX所借,时间2017.12.22借到,借款人:xx村陈XX”。借款至今,薛XX多次向陈XX、庄XX催讨,陈XX、庄XX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因上述债务发生在陈XX与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陈XX、庄XX共同偿还给薛XX。

    陈XX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庄XX书面辩称,薛XX所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与庄XX无关,庄XX对借款一事不知情,其与陈XX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十

    多年,亦不知陈XX去向。请求驳回薛XX对庄XX的诉讼请求。

    陈XX、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程序和实体抗辩权利,本院仅对薛XX所提供证据进行审查。薛XX提供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借条、中国XX银行对账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严xx证言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薛XX所诉的陈XX向其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以及陈XX与庄XX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陈XX向薛XX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案涉借条、银行交易凭证、证人证言等为证,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因借贷双方当事人未就借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薛XX有权随时要求陈XX履行还款义务。薛XX未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薛XX与陈XX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薛XX主张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薛XX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陈XX、庄XX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薛XX以案涉借款系陈XX、庄XX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庄XX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偿还之责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XX、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XX(姓名拼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薛X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薛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陈XX(姓名拼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薛XX、庄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陈XX(姓名拼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曾xx

    二0二一年丸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许xx


  • 2021-09-07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