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2民初2128号
基本案情:
原告王X,女,汉族,1994年3月16日出生,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枣庄市薛城区某镇某村1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新邵县某镇某村某组
原告王X与被告刘X于2011年4月网上相识,不久双方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12年1月生育一男孩,2013年12月又生育一男孩,2015年6月再生育一女孩,2015年9月,双方在山东枣庄市薛城区补办结婚登记。2017年9月20日,双方因琐事吵架,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愤然离家出走,双方从此开始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20年3月,原告从网上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2020年5月,法院以夫妻尚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原被告并没有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21年10月14日,原告再次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2021年11月4日下午,双方在法院开庭前通过律师与法官沟通协调,顺利调解离婚!
本案结果:一,原告王X与被告刘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两男一女均由被告刘X抚养成年,原告王X从2022年1月开始,按每个小孩每月500元抚养费支付给被告刘X,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谁经手谁负责,与对方无关。
律师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法典的第1079条第五款逐渐深入人心,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该判决离婚,这已经逐渐成为常识,所以代理律师在收集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分居满一年的事实后,往往只要对被告晓以利害,耐心劝导,一般就可以争取调解离婚。
审判员李XX
二0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邓X
代理书记员曾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