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21】湘0524民初4138号
原告黄X,女,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1985年6月19日出生,现住隆回县某乡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廖X,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1981年1月12日出生,现住隆回县某乡某村某组
原告黄X与被告廖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X曾于2019年7月19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9月14日,即双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两年零二个月,黄X再次委托律师诉请离婚。法院开庭传票通过邮寄方式寄给给其户籍地址,回寄单上显示是其被告父亲签收,本案定在2021年10月26号下午三点开庭,可被告依然不到庭,于是律师偕同法官亲自去被告家中核实,被告父亲是否转告被告开庭时间,在得到他父亲如实转述,亲自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后,法院当庭判决准许离婚。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黄X与被告廖X离婚;
二,婚生男孩廖X杰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廖X晗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
律师观点:在离婚案件第二次起诉中,一般均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之规定,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时间,所以律师必须搜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让法官内心确信事实客观存在,双方无和好可能,从而达成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邓XX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X
代理书记员康岂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