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XXX元整,同日原告通过汇款方式向被告的账户转款XXX元人民币,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李X人民币现金陆佰万元整,2017年6月15日之前还款,按市场吨煤价格每吨让利40元计算本金及利息,按壹万捌仟吨煤计算,到期本息合计陆佰柒拾贰万元整”;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X人民币壹佰万元整,5月15日之前归还”。期间被告多次还款,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19日,按月利息2%计算,产生利息102666.66元,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偿还50万元,剩余欠款XXX.67元;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7月20日,按月利息2%计算,产生利息272910.22元,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偿还500000元,剩余欠款XXX.89元;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9日,产生利息38253.46元,2017年7月29日,被告还款XXX元,剩余欠款XXX.35元;2017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31日,产生利息7218.44元,2017年7月31日,被告还款XXX元(通过承兑还款XXX元,原告向银行贴息50000元,)剩余欠款XXX.79元;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9月29日,产生利息138841.95元,2017年9月29日,被告还款XXX元(通过承兑还款XXX元,原告向银行贴息36250元),剩余欠款XXX.74元;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9日,产生利息14307.60元,2017年10月9日,被告还款XXX元(通过承兑还款XXX元,原告向银行贴息36250元),剩余欠款696698.34元;2017年10月9日至今,被告未再还款,截至2020年1月11日,产生利息382719.62元,本息共计XXX.96元。原告通过多种合法途径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二、律师点评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利息的计算方法及被告谭X偿还原告李XXXXX中本金和利息的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对自然债务,债务人同意支付且已经支付的,债务人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不同意支付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XXX元,约定同年6月15日前还款,借期内利息720000元。该利息约定远远超出了年利率24%,且庭审中被告主张其XXX元借款部分已经偿还的均为本金,未支付利息,并明确表示原、被告间的借款利率不能超出年利率24%,故对被告已经支付的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应依法折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XXX元借款中,原、被告约定的借期内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故2017年6月15日后的逾期利率应按24%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先支付利息,再偿还主债务。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要求应予支持。
5、2017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李XX借款XXX元,约定5月15日前还款,未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被告辩称,其在2017年底和2018年1月向原告供煤价值XXX元,抵清了所借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还倒找了被告1711元,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存在,且原告不予认可,对此不予支持。
三、意见和建议
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也会出现各种复杂情况,比如本案中出现的转账混乱、偿还顺序无证据证明、利息没有约定、存在偿还借款外的其他款项支付等情况,因此,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开庭时引导对方提供有利于我方的陈述,以取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