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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小女孩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13余万元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宜昌交通事故律...律师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律师为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明细,与法院审判赔偿项目金额基本一致。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委托人:刘X(黄XX之母)

代理律师:郑XX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日12时10分,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D017**的小型客车,沿巴东县野三关集镇道路由××维修厂驶向电瓶车辆充电处方向,行驶至西XX时,由于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事故当事人刘X,骑行的青龙大道驶向青龙桥方向的自行车(乘坐黄XX一人)发生挂擦,造成自行车倒地,事故当事人刘X、黄XX两人受伤,鄂QD017**号小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由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野三关中队出警对事故进行调查,最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当事人向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当事人刘X、黄XX无责任。后经调查,向某某为XXX××公司的员工,交通事故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黄XX被送往宜昌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小腿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左胫腓骨下端骨折、左小腿擦伤、左小腿挫伤,住院19天。2020年8月27日,黄XX委托宜昌**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鉴定机构根据黄XX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出具鉴定意见书,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黄XX认为,向某某是XXX××公司的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行为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XX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黄XX受伤,向某某和XXX××公司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给黄XX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事故车辆在X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该事故车辆造成黄XX受伤,XXX**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黄XX损失。本次交通事故给黄XX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现黄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我XX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受害人母亲委托后,XXX成立专案组后即积极准备各项材料,并及时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其左踝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左胫骨内固定物(弹性髓内钉2枚)择期行手术取出的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2000元(大写:XXX)。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但是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扣减20%非医保用药,但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对此作出了明确约定,且保险公司亦履行了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律师为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明细,与法院审判赔偿项目金额基本一致。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判令XX公司**公司赔偿黄XX各项损失合计132950.52元(医疗费19674.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6325.26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75202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交通费9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200元;

  • 2020-11-17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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