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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左肩关节活动功能评十级伤残获赔12万元,先起诉立案后鉴定索赔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宜昌交通事故律...律师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因当事人颜某某构成伤残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团队律师开会讨论,决定采用先起诉立案,再由法院指派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避免对方推翻鉴定,反复多次鉴定,影响鉴定的时间及结果。由法院委托宜昌X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颜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持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只愿意按照2019年标准进行赔付,律师协助当事人颜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委托人:颜某某

    代理律师:郑XX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12日13时12分许,宋XX驾驶鄂E×××号小型轿车由秭归县××镇××往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加油站门口左转弯时与颜某某驾驶的鄂E×××号两轮摩托车直行时发生碰撞,造成颜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XX负全部责任。颜某某伤后即被送往秭归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16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肩关节脱位;被告宋XX驾驶的车辆在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颜某某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因当事人颜某某构成伤残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团队律师开会讨论,决定采用先起诉立案,再由法院指派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避免对方推翻鉴定,反复多次鉴定,影响鉴定的时间及结果。由法院委托宜昌X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颜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持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只愿意按照2019年标准进行赔付,律师协助当事人颜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20175.53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伤残鉴定等级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关于伤残等级的问题,原告颜某某在治疗结束后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对方沟通协商,对方以颜某某伤情不能构成伤残为由,只愿赔偿2万元,颜某某家属委托我们团队律师后,结合其案情,律师决定帮其采用先起诉立案,再由法院指派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成功按照十级伤残标准索赔;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被告保险公司只愿意按照2019年标准进行赔付,并表示至今没有收到2020年的标准,不能确定是否真实有效,法院当庭表示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应适用2019年赔偿标准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颜某某医疗费10286.53元、误工费为11789元、护理费5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残疾赔偿金752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52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修理费900元等合计120175.53元(被告宋XX垫付医疗费10794.43)。


  • 2020-09-17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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