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613号
原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6997440P
法定代表人: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01796666。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陕西XX律师。
第三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600684XD
负责人: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第三人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6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6934元,剩余2693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相帆
人民陪审员王芳
人民陪审员王X
二0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XX
书记员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