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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XX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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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台天景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王快镇孔桥村南三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邱县新马头镇邯临路北富强街西。

    法定代表人:洛长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河北省邱县发展大道中段路西。

    负责人:潘XX,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河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邢台天景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立和公司)、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台天景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倩

    审判员 邢XX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XX


  • 2019-09-24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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