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52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村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打洛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于2017年11月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建钊,河北XX律师。
辩护人张X,河北XX律师。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郭建钊、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刘XX来到邢台东百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冀E×××××的黑色吉普指南者小型越野车,当天刘XX就将该车抵押给褚X1,借款5万元。在租赁到期后,刘XX一直未收回被抵押变卖的车辆用于归还租赁公司,并采取躲避的方式拒不配合租赁公司追回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40,67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汽车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郭建钊、张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刘XX与东百XX老板徐X、褚X1均为熟人,刘XX签订的租赁协议是以购买车辆为前提,将租赁协议作为担保的手段,是以租赁形式实现贷款目的。签订抵押合同时,刘XX明确告知褚X1该车是自己租赁的。刘XX并未采取明显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其行为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二、诈骗数额不应按照车辆评估价值140,670元认定,刘XX取得车辆时支付了12万购车款,后向东百XX借款9万元,签订租赁协议时又支付租金13,333元与押金6,400元,因此被告人在取得车辆时支付了部分对价,诈骗数额不应当包括刘XX已支付的购车款、租金和押金。诈骗数额应按刘XX借款数额9万元减去其支持的租金与押金,共计70,267元认定。三、被告人刘XX系初犯,悔罪态度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望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褚X1谅解书一份,证实已将5万元归还并取得了褚X1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刘XX来到邢台东百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冀E×××××的黑色吉普指南者小型越野车,当天刘XX就将该车抵押给褚X1,借款5万元。在租赁到期后,刘XX一直未收回被抵押变卖的车辆用于归还租赁公司,并采取躲避的方式拒不配合租赁公司追回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40,67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XX已将所骗取车辆归还被害单位、将借款5万元归还褚X1,并取得了被害单位邢台东百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褚X1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年底,其到邢台东百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看中一辆黑色的吉普指南者越野车,当时公司卖17万元,其手头没有那么多钱,再者其和东百XX公司老板认识,经联系公司老板,同意其先付12万元把车开走,过几天再付剩余的5万元。到2017年春节前其资金紧张没有把剩余的5万给东百XX,公司催其要钱,其没办法了就把车给东百XX开回去了,其告诉公司车暂时不要卖,购车款不要给其退,等其春节后把钱凑够了再去开车。到春节后(2月17日)其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其到东百XX公司那里说车不要了,要租赁该车,因为其公司事情多,就用一个月。东百XX公司给其退了9万元,其又重新和东百XX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个月(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租赁费13,333元,押金6,400元。该车之前的牌照是冀E×××××(车主冯XX),系东百XX公司收的二手车,因为其不要了,该车就过户到东百XX公司了。其租车当天,因为急需用钱,就把车质押给褚XX了,他是经营汽车抵押、转让、买卖贷款的。其和褚XX谈好抵押6万元,扣除利息1万元,剩余5万元用微信转给其,其就让他把车开走了。当时其和褚XX说先不要把车卖掉,其和他约定了使用期限,因为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所以一直没有把钱给褚XX,车也没有给其。褚XX知道车是其从东百XX公司租的车,车上的定位是褚XX拆的。其知道合同约定租赁车不能转让、抵押和买卖,但是因为资金紧张没有办法,才想的这个办法。当时没有钱,也没有能力赎车。这期间电话一直畅通,有的时候没接电话。其对邢台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证该车价值140,670元没有异议。
2.被害人刘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的公司叫邢台东百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2月17日,刘XX来其公司租赁汽车,当时是其接待的他,他租了一辆黑色吉普轿车,车牌号冀E×××××,租赁费用一共13,333元,租车押金6,400元。租车到期后,其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刘XX租车时留的电话与他联系,一直联系不上,通过租车时留下的地址信息找过他家里,也找不到他本人。租赁的汽车也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其就过来报案了。车上有定位,开始几天定位系统还正常,后来该车上的定位信号就没有了,可能已经被拆除了。经辨认,刘X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刘XX。
3.证人褚X1的证言。其在邢台县旧车交易市场做生意,刘XX找到其,说买了一辆吉普车,需要用钱。其看车况不错,其发现车主不是他,是邢台县东百XX汽车贸易公司。刘XX说是他买的车还欠东百XX5万元,给了东百XX就能过户了,其就相信了,给了他5万元,谁知道把钱给刘XX后就找不到他了,打电话也不接,听说公安局因为诈骗车辆抓住刘XX了,其就过来报案了。这辆车是刘XX2017年2月17日下班的时候给其开过去的,车牌号冀E×××××,其不知道该车是刘XX从东百XX租赁的,如果知道其绝对不会要,因为刘XX说车是他从东百XX买的,还差5万不能过户,其给他5万元让他去办理过户手续,谁知道刘XX把其骗了,其后来知道刘XX经常参与网络赌博。其把车给公安退回去,要求追究刘XX的责任。
4.刘XX与邢台东百XX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汽车贸易合同。主要内容有:车牌号冀E×××××;租赁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一个月);租赁费用13,333元,押金6,400元;承租方不得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签订时间是2017年2月17日。
5.车辆登记证书。证明该车辆已经于2017年2月17日由冯XX名下转移登记至邢台东百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6.刘XX与褚X1签订的民间抵押车转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5万元,月利率2.5%;借款期限30天,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借款借据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刘XX用第三人车辆冀E×××××车向褚X1提供质押担保,并保证该车来源合法没有任何纠纷;借款借据显示刘XX用第三方车辆提供质押担保,向褚X1借款5万元,期限1月,借款人保证2017年3月17日之前还清。
7.邢台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邢县认字[2017]第1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车辆冀E×××××车价值140,670元。
8.云南省勐海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明刘XX因涉嫌诈骗案,于2017年10月24日由勐海县公安局打洛派出所民警送到该所羁押,2017年11月1日由邢台县公安局民警带走。
9.邢台东百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刘XX(家人)主动将该车退回其公司,其公司对刘XX谅解,不再追究他的责任。
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证明、抓获证明、邢台东百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明知租赁车辆不能转让、抵押、买卖的情况下,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车辆使用权后,当日即将所租赁车辆质押给他人变现,租赁到期后采取躲避方式拒不归还所租赁车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单位员工刘X的证言及证人褚X1证言、租赁合同,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采取签订租赁合同方式诈骗车辆并变现的犯罪事实。诈骗数额应以被骗车辆的评估价值认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XX基于购买车辆的意思签订租赁协议、系以租赁形式实现贷款目的、刘XX已经明确告知褚X1该车系租赁车辆、应按借款数额9万元减去其支付的租金、押金计算的意见,经查,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刘XX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已将所骗取车辆归还被害单位、将借款5万元归还褚X1,并均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以上相符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尚启忱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园
书记员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