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刑终218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2,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地质十一队职工,山西省芮城县人,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XX7-2-11号。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X,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河北省威县人,住址同上。与侯X2是夫妻关系。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1,女,201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幼儿园在读,山西省芮城县人,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苏X,系侯X1母亲。
以上三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XX、赵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地质十一队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赵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地质十一队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郭建钊,河北XX律师。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X、王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2、苏X、侯X1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冀0503刑初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王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王XX、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26元;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2、苏X、侯X1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偏低为由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2、苏X、侯X1、原审被告人王XX、王XX不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2、苏X、侯X1以一审判决认定附带民事赔偿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原审被告人王XX、王XX以一审判决认定王XX、王XX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没有事实依据,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2、苏X、侯X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赵X、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郭建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王XX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刑初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