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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起诉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秦瑞律师
我方属于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情谊行为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详情

    【案情】

    原告:柳XX。被告:刘XX。

    原告诉称:2019年1月22日晚,柳XX在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XX以莫须有的理由移出微信群,并在其他律师要求拉柳XX重新人群时予以拒绝,至今柳XX无法进入该微信群。柳XX认为,刘XX的行为系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把服务对象当成管理对象,剥夺了柳XX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柳XX的声誉。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要求刘XX重新邀请柳XX进入平度市法院公共服务微信群诉讼服务群;2.要求刘XX连续3天在该群内向柳XX公开赔礼道歉;

    3.要求刘XX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过程中,柳XX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XX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XX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被告辩称:其之所以将柳XX移出微信群,是由于柳XX违反群规,发布了不适当的言论。刘XX作为群主,将柳XX移出该群,系依照法律和群规并按照微信群主的功能权限而实施的个人行为,柳XX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是为了方便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XX移出群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XX没有侵犯柳XX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XX将柳XX移出该群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法院立案庭法官于XX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加入该群。律师柳XX于2018年5月31日由律师唐XX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于XX邀请该院立案庭庭长刘XX加入该群后,刘XX成为该群组的群主。6月8日,刘XX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6月9日,刘XX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事宜,并分享各自的经验,刘XX、于XX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2019年1月21日10:03,柳XX在该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XX就此提醒柳XX。2019年1月22日20:50许,柳XX在该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XX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柳XX,但柳XX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XX发生争执。经刘XX提醒后,柳XX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1时许刘XX将柳XX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XX将该群解散。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群组是公众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本案所涉群主刘XX创新服务方式,为群成员提供法律服务,并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应予肯定。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刘XX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XX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人群、退群、解散群等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依照群规和功能设置权限自主进行。在案证据显示,刘XX并未对柳XX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XX提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XX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但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其起诉。

    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柳XX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因此,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柳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 2019-01-22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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