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4932号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圻,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李XX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XXXXX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XXXXX于X年X月X日出生。王XX出生后,原告与被告约定,王XX由被告抚养,原告提供北京市XX。但孩子成长至今,XX,严重影响了王XX的身心健康。王XX虽然多次向原告表示,希望与其父生活XX。如今,因王XX已年满10周岁,其自愿表示只愿跟原告共同生活。综上,为了保障XX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二)、(三)款之规定,请求变更王XX由原告抚养。变更抚养权后,原告承诺无需被告提供抚养费,并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权,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未成年人王XX,现与原告共同生活。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一份落款为被告签字确认的《声明》,称被告同意由原告单独行使对王XX的监护权。另查,王XX本人陈述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又查,原告拥有不错的经济条件,具备抚养条件。
本院认为,XX。现未成年人王XX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未就此提出异议,且王XX本人也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又拥有不错的经济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对王XX享有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XXXX由原告王XX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XX
审判员 李XX
二O二O月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