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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代理二审阶段成功获得高额房产补偿款

  • 婚姻家庭
  • (2021)沪02民终9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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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且决定本案走向的房产共有协议书上的笔迹司法鉴定结论对我方不利的情况下,通过梳理办案大量的证据,找出对方证据中的矛盾点,将证明房产共有协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推给对方,迫使对方接受我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本案达成调解。 一、避免了本案发回重审,再次进行笔迹鉴定的风险; 二、促进诉讼进程,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使所代理的当事人一方以最快的速度拿到房屋折价补偿款。最终实现本案的公平正义。

案件详情

    上海市第二中XX

    民事调解书

    (2021)沪02民终9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住上海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住上海市XXX。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乔XXX,上海市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XX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所作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案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刘XX和张XX自愿离婚;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生子张XX由刘XX直接抚养;张XX自2021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子张XX抚养费2000元至张XX年满18周岁止,该款由刘XX具领;

    三、张XX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刘XX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间张XX的抚养费人民币18000元;

    四、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张XX对张XX享有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为每月探望二次,每次二天,刘XX予以协助;

    五、张XX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刘XX上海市XXX路501室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77万元;

    六、离婚后,坐落于上海市XX路501室的房屋产权归张XX所有,该房屋中未清偿的抵押债务由张XX负担;刘XX应于全额收到张XX支付的上述房屋折价补偿款之日起一周内,配合张XX办理上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张XX负担;

    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审判长张X

    审判员陆XX

    审判员沈X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君珺

    书记员孙X


  • 2021-11-23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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