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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不当得利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1)川0106民初59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川漫江律师事...律师
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得外借他人使用,轻则陷入不必要的司法诉讼,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涉诉问题产生的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处理相关事宜,不可对涉诉纠纷置之不理,以避免遭受无端损失。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2021年2月,杨X突然收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传票,告知其名下的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被张XX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且涉案金额达到10万元之巨。杨X自知其名下的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已经至少五年多没有经营,故不可能和任何人有经济纠纷。如不是收到法院通知,自己几乎都忘记名下还有该个体工商户。杨X惶恐不已,平白无故被人起诉,且金额达到10多万元,顿时觉得无比冤屈,于是杨X向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律师建议其携带起诉状和有关法律文书来律所当面咨询并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切莫置之不理,不参加庭审。

    办理过程:在接受杨X委托后,案件办理律师欧阳律师首先与案件办理法院沟通确认,因杨X目前无法提供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相关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信息,故提出以个人名义参加诉讼,法官予以确认同意。后欧阳律师在对照原告张XX的起诉状内容时发现,张XX是因近期在办理其他事情打印自己的银行流水过程中发现了一笔10多万的款项支付到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的银行账户中,且不记得双方有实际业务往来,反而同期有其他合作事项的款项金额与此有重复。故张XX认为该笔钱款不应当由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收取,遂起诉至法院。杨X在反复回忆后记起其曾将该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名下的一部POS机交给过一个朋友使用,该朋友经营的公司业务和张XX在起诉状中提起的合作事项有关,遂与该朋友联系。经过该朋友的核查证实,在2018年初,张XX和其公司的合作确实有一笔10万余元的款项通过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的POS机收取,且该款项杨X已经支付给了其朋友。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欧阳律师及时与法官联系请求追加杨X的朋友为案件第三人,法官认为基本事实清楚无需追加第三人,并表示是否同意追加第三人需待开庭审理后决定,故欧阳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向法官申请杨X的朋友作为证人出庭。

    办理结果: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张XX一口咬定其与金牛区XX婚庆服务部、杨X、杨X的朋友均无合作业务往来,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法官和欧阳律师均先后对张XX进行释明,但张XX不接受任何意见拒不调解,后该纠纷正式进入审理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张XX、张XX妻子、张XX代理律师三人均有前后不一的陈述,且张XX多次陈述中对涉及杨X朋友的公司业务合作情况进行了表述。随后法官宣布休庭,在休庭后,法官首先对杨X进行了教育,法官告知杨X个人银行账户或者个人名下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的对公户或者POS机均不得外借他人使用,尤其是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对于张XX及其妻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因为法官经审理发现张XX十分清楚这笔钱的去向及形成原因,但张XX并未和其妻子实话实说而是进行了隐瞒,且张XX的律师是其妻子聘请其律师也不知实际情况。张XX进行诉讼完全是迫于家庭感情压力不得不进行本次诉讼。法官告知张XX,在事实层面,其明确知道该笔款项的去向,且现在已经查明这笔钱款来龙去脉,故张XX本次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必然败诉;在法律层面,张XX明知钱款去向而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且张XX在家庭生活中为了弥补一个错误而进行更多更严重的错误活动此举实属不诚实的表现。同时张XX的妻子也不应该苛责其丈夫必须要做出符合其自身期许的补救行为,法官劝导张XX夫妻二人,家庭生活中需要互相坦诚,互相理解,而不应相互猜疑,相互指责。经过与欧阳律师及法官的沟通,张XX最终撤回了起诉,事情完美解决。

    律师点评: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得外借他人使用,轻则陷入不必要的司法诉讼,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涉诉问题产生的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处理相关事宜,不可对涉诉纠纷置之不理,以避免遭受无端损失。


  • 2021-04-09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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