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程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0)辽0213民初5065号
债权债务
贾晓鹭律师 在线
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080
    服务人数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极力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案件详情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213民初5065号
原告:程X,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孙XX,系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程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8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多次借款的累计金额137000元,并出具收条,明确其已收到该款项。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止,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2日,被告李XX向原告程XX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37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原告自认,上述借款137000元中包括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19000元(具体为2018年4月三笔借款67000元,2018年5月二笔借款30000元,2018年8月一笔借款22000元)及按照月利息3%计算的被告应支付利息18000元,且被告于2019年2月已向原告偿还5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负有按时偿还借款的义务,拖欠不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李XX向原告程XX借款,并出具借条对借款予以确认,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于2018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本息结算后重新计入后期的本金中按照年利率36%结算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故本院将本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调整为126160元(119000元+67000元×2%×4+30000元×2%×3)。案涉借条未约定利息,被告于2019年2月已偿还5000元视为偿还借款本金,故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21160元(126160元-5000元)。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18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XX借款1211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程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XX负担320元,由被告李XX负担2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爱华
人民陪审员  孙金光
人民陪审员  刘安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 2021-04-16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贾晓鹭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贾晓鹭律师
5.0分服务:1080人执业:5年
贾晓鹭律师
12102201****8523 执业认证
  • 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良运紫阁
信嘉律盟法律服务团队是以法律服务为基础,综合财务、税务、保险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团队。团队由执业律师、会计师...
  • 186 9870 3333
  • 1869870333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