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9民初17253号
原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上海XX。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北京XX公司已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诉。
审判员 朱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