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终2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X,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经纬,河北XX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2号中国人寿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8116341Q。
负责人:王XX,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
上诉人于XX因与被上诉人徐XX、原审被告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7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于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0元,减半收取585.00元,由上诉人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聂XX审判长李XX审判员张广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云 慧
书 记 员 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