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平*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XXX
原告:林XX,女,1987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河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住址:信阳*羊**区
法*代表人:李*,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朋,河南国*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林XX与被告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林XX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未签订劳*合同,单**头辞退原告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支*拖欠工资从2021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决因被告2019年1月-6月未签订劳*合同,支*赔偿金32181.6元;因被告违法**劳*合同,向*告支*赔偿金38617.92元;4、判决因被告过错而解*劳*合同,向*告支*经*补偿金16090.8元;5、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任*公*副主任*职,双**定基本工资为5500元。进入**公**,原告即要求与**公**立书面合同,但被告的仅提供一份空**同让原告单**字,申*人多次索*双**字盖**合同,均未得到同意。且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任**会保险,单**定按照最低标准每月936.32元*现给原告作为工资。2021年6月15日,被告负责人夏*子在**公**议室开会告知“因**公***发生严*困难,即日起解*全*员工的劳*关*,由吴*(被告大股东*法*代表、被告的高**员)负责收尾工作”6月24日,原告将工作内容*接给吴*,2021年6月底,被告将原告的门禁删除。导致原告无法*行劳*合同。经*多次协商,被告既不出具离职证明,也不给付补偿金。综上,被告已严*违反《劳*合同法》等相***规定,为维护申*人合法**,特依法*起诉讼,请予支*。
被告辩称:答辩人不存在违法**劳*合同的行为。**公**2021年*股权*动等事宜,**公***停滞,所有*工均无具体工作内容,员工也未每天到岗上班,**公**工处于*假状态,但是**公**然按照合同发放员工工资,答辩人不存在非法**合同合同行为。2021年6月底,**公***告发出返岗通*,其拒不返岗,其行为已严*违反劳*合同约定以及**公**章*度的要求,可以视为其自行解*劳*合同。仲*裁决解*双***合同自2021年7月13日解*,答辩人无异议。二、双**订有**合同,并就社保缴纳事宜达成*致协议,每月将社保费**给其个人,其事后*不承认的不诚信行为不应*到支*。原告在2019年3月11日入职,试用期三个月,**公**其试用期结束**订正式的劳*合同,未对其造成***响。本案中原告否认其劳*合同的效力,拒不承认额外支*社保费*的约定,否认其掌握**公**钉考勤打卡的情况,其不诚信行为不应*得法*的支*。
经*理查*:被告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名称为朝邻健康*业**股份有*公*,2019年6月3日,变更为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2019年1月1日,原告林XX入职被告**公*,从*办公*行政工作。2019年6月,双**订书面劳*合同,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劳*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双**定基本工资为5500元。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每月936.32元*现发给原告。2021年6月15日,被告**公**股权*生变更,口头通*辞退原告,原告则告知被告准备进行劳*仲*。6月24日,原告将工作内容***公***进行了交接。6月30日,被告通*原告返岗上班*原告拒绝。后*告以与被告存在劳*合同、社会保险纠纷,于2021年7以与做在月9日向*阳*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仲*,信阳*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信劳*仲*字XXX仲*裁决书裁决:一、自2021年7月13日解*林XX与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合同;二、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给林XX2021年5月份工资以及6月1日至6月10日工资合计8028.7元。原告不服该裁决,向*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一)、建立劳*关*,应*订立书面劳*合同,用人单*与劳*者应*按照劳*合同的约定,全*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林XX与被告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2019年1月1日建立劳*关*,2019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合同,虽然合同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但已违反《劳*合同法》关*“已建立劳*关*,未同时*立书面劳*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合同”的规定。(二)、关**告诉请的要求因被告2019年1月-6月未签订劳*合同,应**赔偿金*题。《劳*合同法*施*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年*与劳*者订立书面劳*合同的,应*依照劳*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者每月支*两倍的工资,并与劳*者补订书面劳*合同。《劳*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年*与劳*者订立书面劳*合同的,应*向**者每月支*二倍的工资。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日建立劳*关*,2019年6月,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合同,被告应*据上述法*规定,向*告倍支*未签劳*合同期间的工资,扣除已实际支*的部分,被告还应*照每月5500元*标准另支*原告6个月的工资,即33000元。(三)、关**告诉请的因被告违法**错解*劳*合同,向*告支*赔偿金***补偿问题。本案中,作为用人单*的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告在履行劳*合同期间,存在有**《劳*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劳*合同的情形,且被告即使其内部发生股权*动等事宜,但也不是法*规定的解*劳*合同的事由,不得据此影响劳*合同的履行。因此,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致的情况*,于2021年6月15日通*辞退原告,视为解*合同行为,该行为没有**事实和*据,应*违法;《劳*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违反本法*定解*或者终*劳*合同,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的,用人单*应*继续履行;劳*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或者劳*合同已经*能*续履行的,用人单*应*依照本法*八十七条规定支*赔偿金。《劳*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违反本法*定解*或者终*劳*合同的,应*依照本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经*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者支
付赔偿金。《劳*合同法*施*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违反劳*合同法*规定解*或者终*劳*合同,依照劳*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了赔偿金*,不再支*经*补偿。赔偿金*计*年*自用工之日起计*。本案中,2021年6月24日,原告将工作内容*接给吴*,6月30日,被告通*原告返岗上班*原告拒绝,说明*告已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自2021年7月1日实际解*劳*关*。此时,被告尚*欠原告五、六两月工资,被告除应*续支*原告被拖欠的工资外,应*《劳*合同法》和《劳*合同法*施*例》的相**定给予原告赔偿。根据上述法*规定和*告每月5500元*工资标准以及原告在被告单*工作实际已达一年*的情况,应*定赔偿金*为2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民共和***合同法*施*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与原告林XX自2019年1月1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合同和***头辞退原告的行为违法;
二、确认原告林XX与被告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2021年7月1日起已解*劳*合同;
三、被告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原告林XX2021年5月和6月的工资各5500元,共计11000元;
四、被告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告林XX支*2019年1月至6月未依法*订劳*合同期间的赔偿金33000元。
五、被告朝邻健康*业集团**有*公***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告林XX支*违法**劳*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