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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20)吉0381刑初253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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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81刑初25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XX。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于2019年9月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系吉林XX律师。
被告人梁XX,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XX。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于2019年9月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相奎,系辽宁XX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X、梁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2020-09-02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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