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与被告潘XX、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潘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21年2月1日22时40分许,被告潘XX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渝AXXX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龙德一支路中XX路段时与行人李XX接触,造成李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潘XX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XX于2021年2月1日到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治疗,初步诊断:鼻骨骨折、全身多处擦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创作性轻型颅脑损伤、其他待排等,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2671.16元.于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天,出院诊断:左膝内侧半月板体部及外侧半月板后根损伤、左膝后交叉韧带断裂、左胫骨内侧平台软骨损伤、左膝髌韧带、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股骨内、外侧髁、胫骨内外侧平台骨挫伤、右胫骨外侧平台后份骨挫伤、右腓骨头骨折、双膝关节囊及关节腔少量积液、双膝皮肤裂伤伴感染、鼻骨骨折10双鼻出血、左手第2指末节指骨基底部骨折、轻型脑外伤、上下唇挫裂伤牙齿断裂缺失。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休息1月,恢复期可能需要手术等,期间产生医疗费126618.06元,另,原告李XX于2021年2月28日支付200元购买医药.之后,原告李XX先后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26日支付医疗费合计6904.46元,其中,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先后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6日分别建议休息1月.上述医疗费共计136093.86元,其中,原告李XX支付了42166.38元,被告潘XX支付了38927.3元,被告XX公司支付了55000元。
现原、被告就损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李XX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李XX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潘XX请求依法裁判,被告XX公司请求依法裁判。
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潘XX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XX受伤,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李XX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扣除20%非医保用药),再不足部分由被告潘XX赔偿。
案件判决:
一、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代为支付被告潘XX垫付的费用)等合计172184.76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原告李XX负担1085元,被告潘XX负担1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