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刑初56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X;因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1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金霞,北京XX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X及辩护人薛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8日至10日,被告人崔XX在经营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XX的北京御景XX时,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疫情的相关措施,违规接诊发热患者胡X,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胡X未能被及时发现、确诊以及采取控制措施,并进一步密切接触多人,引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崔XX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X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定罪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XX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胡X、谢X、叶X、王X的证言,到案经过、工作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北京御景XX就诊人员登记表、处方笺、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保障组相关文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崔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崔XX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崔XX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发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崔XX犯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崔XX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XX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晓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