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精细化辩护-检察机关指控故意杀人法院改判故意伤害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徐征律师 在线
山东公允(泰安高新...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系暴力性犯罪的典型,通过律师团队对案件证据精细化的把握,改变了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的定性,获得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被告人薛XX,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X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扎兰屯市,住泰安市岱岳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征、夏XX,山东XX(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一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X、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X及其辩护人徐征、夏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袁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X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薛X1诉请法院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42044.4元、交通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423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XXX.4元。原告委托代理人以相同观点提出代理意见。

被告人薛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伤害袁X1的想法,系酒后争吵失手。

被告人薛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杀人故意,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与被害人袁X1案发前婚姻关系及家庭生活相对稳定,无突出矛盾,没有杀人动机;案发时被告人所使用的刀具,无法直接判断出本案的定性;虽然本案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但被告人并非在杀人故意下实施的危害行为。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薛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薛XX犯故意杀人罪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薛XX与被害人袁X1系夫妻关系,因生活琐事家庭矛盾引发本案,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抢救费、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 2021-03-15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获得改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徐征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征律师
5.0分热情执业:20年
徐征律师
13709200****5440 执业认证
  • 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 主任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
徐征律师,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高级合伙人。 徐征律师法学理论扎实,自2...
  • 139 5382 7796
  • 139538277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