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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交易黄金投资业务,被告人诈骗罪改判非法经营罪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8)鲁0983刑初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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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卷宗分析交易平台的性质,提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出公诉,法院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被告人邱XX,男,1998年3月17日出生,X族,初中文化,系XX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1月1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征,山东XX律师。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季XX等人在福建省泉州市以XX公司的名义,代理GMR交易平台从事黄金投资业务,其中被告人季XX为公司负责人、团队长,被告人陈X为公司团队长,被告人季XX为公司培训师,被告人叶XX为公司分析师,被告人林XX、孙XX、邱XX为公司小组长,邱X1(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业务员,采用QQ聊天的方式推销黄金投资业务,吸引客户开户注册并投入资金进行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期间,被告人季XX等人先后招揽魏X等35名客户入金经营黄金业务,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XXX.9元,其中被告人林XX招揽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XXX元、被告人孙XX招揽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699682元、被告人邱XX招揽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邱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邱XX非法经营罪的数额及损失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邱XX系从犯、坦白,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之前表现良好、未受过法律处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季XX等人在福建省泉州市以XX公司的名义,代理GMR交易平台从事黄金投资业务,其中被告人季XX为公司负责人、团队长,负责公司整体事务;被告人陈X为公司团队长,负责小组组长及成员的客户发展以及后续维护等工作;被告人季XX为公司培训师,所有的新入职员工均由其进行面试、培训、发放话术资料、分配QQ号码、培训员工如何与客户进行交流、如何引导客户入金等;被告人叶XX为公司分析师,向客户发送新闻资料、引导客户买涨买跌、对于员工发展客户进行后续的维护工作;被告人林XX、孙XX、邱XX为公司小组长,邱X1(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业务员。采用QQ聊天的方式推销黄金投资业务,吸引客户开户注册并投入资金进行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期间,被告人季XX等人先后招揽魏X等35名客户入金经营黄金业务,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XXX.9元,其中被告人林XX招揽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XXX元、被告人孙XX招揽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699682元、被告人邱XX招揽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另查明,客户入金损失总额共计人民币XXX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邱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8-12-11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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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征律师,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自2006年执业以来,徐征律师曾先后被省律协评为优秀刑事专业律师,被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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