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邱XX,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X族,住广东省潮州市XX。
辩护人徐征,山东XX律师。
案件概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邱XX、邱XX、邱XX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2019)鲁09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08月16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XX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支付罚金300万元、邱XX支付罚金260万元、邱XX支付罚金240万元,但三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力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先后扣划被执行人邱XX银行存款53503.38元,扣划被执行人邱XX银行存款XXX.28元,扣划被执行人邱XX银行存款357102元。扣划被执行人邱XX、邱XX、邱XX三人开办的潮州XX公司名下涉案赃款608526.46元。以上合计执行到位罚金XXX.12元。
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手机、现金等财产进行了全部查封,本院(2019)鲁09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询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三被执行人仍在鲁中监狱服刑,目前没有履行支付罚金的能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