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女方二次起诉离婚,代理男方积极争取权益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广旭律师
本案中女方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当事人委托律师后,积极准备分割财产的相关证据,并前往公积金中心调取相关证据彩礼,同时积极为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03民初1116号

原告∶张XX,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XX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XX2-1802,身份证号XXX.

被告∶黄X,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英雄XX4单XX,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原告张X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黄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与黄X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黄XX由我抚养,黄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婚后我与黄X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9年3月,我起诉至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未同意离婚。在我第一次提起诉讼前,我和黄X已经分居数月,并在诉讼期间,法院多次联系黄X,均未果,并且黄X也未出庭,,故我于2021年1月第二次对黄X提起诉讼,我与黄X已经分居两年之久,为此我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再次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黄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XX与黄X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张XX系初婚,黄X系再婚,双方于2013年9月20日生育一女黄XX,现就读于济南市将军实验小学。张XX与黄X婚前感情尚可,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张XX主张因黄XX常以张XX的名义向被告父母借钱,致使原告与被告父母之间产生矛盾,黄X对家庭关心较少,没有尽到责任,双方自2018年8月起分居至今。张XX曾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鲁0103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进行交流沟通,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现张XX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张XX主张孩子随其生活,要求黄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称孩子从出生至今一直跟着其生活,双方分居后也一直是其带着孩子生活,孩子的学习、生活一直由其负责,黄X没有照顾过孩子.

本院认为,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法定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虽然张XX与黄XX过了解登记结婚,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但双方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化解矛盾,对婚姻造成了不利影响,且自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未进行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未能得到修复。现张XX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张XX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女黄XX一直随张XX生活,生活习惯已经养成,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考虑,黄XX跟随张XX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本院判决黄XX随张XX生活。黄X作为黄XX的父亲,应当按月给付黄XX抚养费。故本院结合黄XX居住地现阶段物价、消费水平及双方的收入等情况,酌定由黄X每月支付黄XX抚养费1000元,至黄XX独立生活之日止。案经调解,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黄X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黄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原告张XX生活,被告黄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黄XX抚养费1000元,至黄XX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X和被告黄X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XX

书记员侯XX


  • 2021-04-23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