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105民初2281号
原告∶张XX,男,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87号8号楼1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被告∶王XX,女, 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29号楼1单XX。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在原告处借款25万元,随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告转账25万元,但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2020年7月30日被告就上述所借款项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等内容,借条出具后被告
仅仅偿还了8万元款项,对于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辞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于 2021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张XX欠款本金17万元;
二、如被告王XX违反第一条约定,则应赔偿原告张XX违约金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17 万元为基
数,自 2021年7月 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且原告可以就上述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 1850 元,由被告王XX承担,于2021年7月2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张XX。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崔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