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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诉讼等与张XX等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1)豫0381民初1187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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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赵X、诉讼等与张XX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1)豫0381民初118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3月16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赵X,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常X遥(实习律师),河南XX律师。

被告

张XX,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原告

诉讼

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张XX未进行答辩。

法院

认定

事实

原告于2016年5月在兴业XX办理了额度为40000元的兴业XX信用卡一张。办卡后,被告提出借用原告信用卡使用,原告表示同意并将密码告诉被告,由被告持卡使用。2017年11月27日,被告以无钱归还信用卡欠款为由,提出让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并将信用卡交付给原告。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 本人张XX(XXX),今借赵X现金伍万元(50000元)整。”借条中的50000元超出被告使用信用卡的数额1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截止2021年4月2日,原告出借给被告的信用卡拖欠款项为47383.11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截止2021年4月2日,原告未使用涉案信用卡。

裁判理由

持卡人将自己所有的信用卡交付他人并告知其消费密码,其他人持有用户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双方形成借用他人信用卡的民事法律关系。持卡人在明知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的情况下,仍把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使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消费或套现,此行为属持卡人与借用人恶意串通,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成立无效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应当偿还使用信用卡消费拖欠的款项47383.11元。对超出该数额的部分损失,原告自己负担。

裁判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X47383.11元。

二、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负 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X承担25元,被告张XX承担500元。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判员 马永旭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XX



  • 2021-04-07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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