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诉讼等与张XX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 (2021)豫0381民初118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立案时间 | 2020年3月16日 | 适用 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 | ||||
诉讼 地位 | 原告 | 赵X,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常X遥(实习律师),河南XX律师。 | |||||
被告 | 张XX,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 ||||||
原告 诉讼 请求 |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 | ||||||
被告 答辩 意见 | 被告张XX未进行答辩。 | ||||||
法院 认定 事实 | 原告于2016年5月在兴业XX办理了额度为40000元的兴业XX信用卡一张。办卡后,被告提出借用原告信用卡使用,原告表示同意并将密码告诉被告,由被告持卡使用。2017年11月27日,被告以无钱归还信用卡欠款为由,提出让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并将信用卡交付给原告。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 本人张XX(XXX),今借赵X现金伍万元(50000元)整。”借条中的50000元超出被告使用信用卡的数额1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截止2021年4月2日,原告出借给被告的信用卡拖欠款项为47383.11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截止2021年4月2日,原告未使用涉案信用卡。 | ||||||
裁判理由 | 持卡人将自己所有的信用卡交付他人并告知其消费密码,其他人持有用户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双方形成借用他人信用卡的民事法律关系。持卡人在明知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的情况下,仍把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使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消费或套现,此行为属持卡人与借用人恶意串通,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成立无效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应当偿还使用信用卡消费拖欠的款项47383.11元。对超出该数额的部分损失,原告自己负担。 | ||||||
裁判 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
裁判主文 |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X47383.11元。 二、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诉讼 费负 担 |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X承担25元,被告张XX承担500元。 | ||||||
权利 告知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审判 组织 | 审判员 马永旭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