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
原告:郭X,女,住荣昌县桂花园街136号1幢1单元5-1。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X,女。
被告:李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王XX诉代X、李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王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1150元,实际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X、王XX负担。
审 判 长 罗 兰
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