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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王XX与代X、李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54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朝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


原告:郭X,女,住荣昌县桂花园街136号1幢1单元5-1。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X,女。


被告:李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王XX诉代X、李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王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1150元,实际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X、王XX负担。


审 判 长  罗 兰


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胡XX


  • 2015-05-14
  • 荣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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