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在共同犯罪中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

  • 刑事辩护
  • (2021)粤2072刑初12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游志尧律师
在共同犯罪中,注意区分主犯、从犯,在案件中为从犯寻找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争取从轻判处。

案件详情

    陈XX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辩护人游志尧,广东XX律师。

    案件概述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二区检刑诉(2021)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黎X、李X、陈XX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1.202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陈XX、黎X结伙在中山市XX31号被告人黎X经营的xx百货店内,以与他人打麻将的方式,通过操控事先安装在麻将机里的作弊设备赢取他人钱款,至案发时止,共骗取参赌被害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23450元。期间,被告人陈XX和何X1受被告人陈XX指使,负责直接参与打麻将并操控作弊设备,实施诈骗。

    2.2020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陈XX、李X和盛X(另处理)结伙在中山市xx路106号被告人李X和盛X经营的士多店内,以与他人打麻将的方式,通过操控事先安装在麻将机里的作弊设备赢取他人钱款,至案发时止,共骗取参赌被害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13828.6元。期间,被告人陈XX和何X1受被告人陈XX指使,负责直接参与打麻将并操控作弊设备,实施诈骗。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黎X、陈XX、李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XX、黎X、李X在各自参与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XX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黎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黎X、陈XX、李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黎X、陈XX、李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黎X的辩护人辩称其刑期应从2020年10月18日起算的意见,经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10月18日将黎传唤至公安机关时间为当日14时,出所时间为当日23时,可见当日并未对黎实施羁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故上述辩解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XX系主动到案且前罪已羁押时间应当予以折抵数罪并罚后刑期;对被告人黎X、陈XX、李X的辩护人辩称3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XX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陈XX、黎X及4名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鉴于被告人李X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2072刑初19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XX判处的缓刑;

    二、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缴获的作案工具麻将机5台,作弊设备4套及手机3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XX

    人民陪审员卢XX

    人民陪审员袁XX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XX


  • 2021-07-30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告
  • 采纳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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