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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逮捕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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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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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经过。

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不予批准取保候审,理由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认为对嫌疑人无逮捕必要,遂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申请。

二、律师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素”的规定,法律对于嫌疑人的逮捕有着严格限定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依法对嫌疑人予以逮捕。本案中,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低,在被公安刑事拘留后,其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保留,且对公安提取的相关书证进行确认,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2、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具体12种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该条款包括了12种情形就包括了“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等情形,对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更为恰当。

3、嫌疑人此前一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之所以触犯法律,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其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主观恶性极小,在被拘留至今,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多次问话和调查,收集证据方面应当较为齐全,对其不予逮捕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

三、检察院意见。

经本院审查认为,对嫌疑人无逮捕必要,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


  • 2021-04-10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嫌疑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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