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团伙作案分工不同,刑事责任有轻重之分

  • 刑事辩护
  • (2020)粤2071刑初6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游志尧律师
团伙作案中,要区分各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从而为委托人争取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

案件详情

    周X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绰号周XX),辩护人游志尧,广东XX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X、朱X商量在**为窝点开设赌场,期间先后分别纠集被告人余X、周X为赌场股东,负责发牌、做庄、招揽赌客,雇请被告人邹X为赌场望风和招揽赌客,通过赌“三公”、“斗牛”、打麻将等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将被告人余X抓获,并缴获手机1部;同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在**将被告人朱X抓获,并缴获手机2部;同年11月27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将被告人邹X抓获;同年11月29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将被告人陈X抓获,并缴获手机1部;同年11月29日晚上11时许,公安人员在**将被告人周X抓获,并缴获手机1部。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周X曾作为赌场股东结伙开设赌场,应认定其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被告人陈X等相对较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朱X、周X、余X、邹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陈X、朱X、周X、余X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X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余X、邹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X、朱X、周X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朱X、周X、余X、邹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朱X、周X、余X、邹X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朱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余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邹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X手机1部(手机号:136*****262)、OPPO手机1部(手机号:185*****883),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叶XX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XX

    卜璐


  • 2020-06-12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告
  • 采纳部分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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