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辩护人游志尧,广东XX律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2018年8月2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何XX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中山市**门口路段,采取“捡钱分钱”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赖XOPP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40元)、建设银行卡1张,并以查询是否捡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及银行卡取款密码。之后由被告人何XX持被害人手机到**副食商行通过微信转帐套现人民币1717元,由其同伙持被害人银行卡到银行柜员机处取款人民币114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二)同年10月2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何XX、罗X、张XX伙同一名女子、一名男司机(均另案处理)来到**路段,采取“捡钱分钱”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邓某1小米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9元)、招商银行卡1张,并以查询是否捡钱为由骗得被害人银行卡取款密码。之后由被告人张XX持被害人银行卡到银行柜员机处取款人民币108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三)同年10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何XX、罗X、张XX伙同一名女子、一名男司机(均另案处理)来到**门口路段,采取“捡钱分钱”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陈X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并以查询是否捡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手机支付宝付款密码。之后由被告人张*持被害人手机到**便利店通过支付宝转帐套现人民币21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四)同年10月2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何XX、罗X伙同一名女子、一名男司机(均另案处理)来到**村委会路段,采取“捡钱分钱”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刘X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70元)、建设银行卡1张,并以查询是否捡钱为由骗得被害人银行卡取款密码。之后由不知名女子持被害人银行卡到银行柜员机处取款人民币90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罗X、张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被告人何XX、罗X、张XX结伙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何XX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XX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已经缴获的部分,应当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尚未被追回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何XX、张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张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罗X、张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相关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理由不再赘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罗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予以追缴;依法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赖X人民币1448元、邓某1人民币1102元、陈X人民币243元、刘X人民币1007元);
(上述赃款未随案移送,由扣押的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依法处理。)
五、责令被告人何XX、罗X、张XX共同退赔被害人邓某1余款人民币9698元及小米牌手机的折价款人民币129元;退赔被害人陈X余款人民币1857元及VIVO牌手机的折价款人民币300元;
六、责令被告人何XX、罗X共同退赔被害人刘X余款人民币7993元及华为牌手机的折价款人民币970元;
七、责令被告人何XX退赔被害人赖X余款人民币11669元及OPPO牌手机的折价款人民币1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温XX
人民陪审员 梁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