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认罪认罚争取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9)粤2071刑初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游志尧律师
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徐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辩护人游志尧,广东XX律师。

    一审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X等人因对中山市**村股权分配问题存在异议,多次越级上访、缠访。2018年3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东区XX**派出所民警针对上述问题,到中山市**处依法对徐X等人进行传唤。徐X采用暴力方式抗拒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并将民警谢某1抓伤(经检验,谢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期间,被告人李X教唆被告人潘X采用钻警车底部等方式阻扰公安人员。随后,潘X将民警罗某1颈部抓伤(经检验,罗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人员当场将徐X、潘X抓获。同年3月21日,公安人员将李X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将其抓获。归案后,潘X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李X、潘X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潘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潘X年事已高,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徐X、李X、潘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X所提辩解及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

    三、被告人潘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余XX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

    吴XX


  • 2019-03-26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告
  •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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