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辩护人游志尧,广东XX律师。
一审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X等人因对中山市**村股权分配问题存在异议,多次越级上访、缠访。2018年3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东区XX**派出所民警针对上述问题,到中山市**处依法对徐X等人进行传唤。徐X采用暴力方式抗拒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并将民警谢某1抓伤(经检验,谢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期间,被告人李X教唆被告人潘X采用钻警车底部等方式阻扰公安人员。随后,潘X将民警罗某1颈部抓伤(经检验,罗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人员当场将徐X、潘X抓获。同年3月21日,公安人员将李X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将其抓获。归案后,潘X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李X、潘X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潘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潘X年事已高,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徐X、李X、潘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X所提辩解及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
三、被告人潘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余XX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