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违约责任约定要公平

  • 合同事务
  • (2021)川1112民初2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屈泉芳律师
面对反诉时应沉着应对,同时就迟延交货问题,建议公司应在事情发生时及时完善书面的通知材料,避免事后无法举证。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26日,开关公司与生物科技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生物科技公司向开关公司购买GIS设备,约定了付款条件。因生物科技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开关公司诉至法院。

    生物科技公司出庭应诉,认可开关公司的诉请本金,并提出反诉,要求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及交付设备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违约金。

    针对反诉,开关公司重新组织证据,证明了交付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一致。虽迟延交付设备的原因是现场施工问题,但因无证据证明,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确认生物科技公司逾期付款金额及利息,开关公司迟延交货的事实及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生物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对开关公司主张迟延交货的原因为施工现场不具备交货条件,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生物科技公司的主张,因此根据《民法典》地502条、509条等规定,判决:

    一、生物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开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 2021-05-27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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