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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拒绝分割财产,为男方争取存款10万元

  • 婚姻家庭
  • ( 2020 )鲁 0191 民初 43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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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当事人将售房款转让给女方后,女方将房款隐藏,并用该款项购买了车辆,后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但拒绝就售房款进行分割。律师接受委托后与男方积极沟通,并查询到女方的银行卡号,后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女方存款余额与银行流水情况,并成功查询到女方的定期存款情况,同时律师去车管所调取了女方名下车辆信息,在掌握了女方财产情况下,为男方争取了财产分割款10万元。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191民初4333号

原告:谷X,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郭X来,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贤文花园24号楼2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

原告谷X与被告郭X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谷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郭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郭XX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谷X与被告郭X来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郭XX抚养权归原告谷X,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郭XX户口迁至原告户籍所在地,被告予以配合,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自2020年10月份起每月25号之前支付,被告每月探视郭XX1次,寒暑假每月5次,每次一天,由被告接送,5天是否连续由郭XX自行决定;

三、原告谷X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告郭X来支付10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谷X负担;

五、就本案其它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X

书记员胡XX


  • 2020-10-19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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