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191民初4333号
原告:谷X,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郭X来,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贤文花园24号楼2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
原告谷X与被告郭X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谷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郭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郭XX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谷X与被告郭X来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郭XX抚养权归原告谷X,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郭XX户口迁至原告户籍所在地,被告予以配合,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自2020年10月份起每月25号之前支付,被告每月探视郭XX1次,寒暑假每月5次,每次一天,由被告接送,5天是否连续由郭XX自行决定;
三、原告谷X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告郭X来支付10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谷X负担;
五、就本案其它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X
书记员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