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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几年竟未收到货?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庆兰律师
积极与被告沟通案情,发现线索寻找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原告XX公司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XX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总计6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3万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XX公司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青岛某小区2.3期项目向被告购买离心风机、消声器、防火阀等消防设备一宗。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告支付货款6万元、于2018年11月21日支付货款14万元、2018年11月22日支付货款13万元、2018年12月18日支付货款21万元、2018年12月19日支付货款9万元,以上共计63万元。原告支付63万元货款后,被告并未实际供货。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联系要求被告及时发货,但截止至今,原告仍为收到被告的任何货物。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

    1、原告提交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的采购合同是后补合同。该合同是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联系被告,称为便于财务管理需要书面合同,被告盖章后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XXX邮寄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刘X,刘X于2021年5月12日签收。合同中记载的项目名称为青岛某小区2、3期,但原被告之间实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工地是青岛某源、青岛某府、青岛某产业园以及青岛某小区2、3期,实际供货时间是在2018年至2019年,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原告称被告没有实际供货,那么至今已经两年半的时间,请问这期间原告是如何催促被告供货或者退款的。2、原告付款后,被告向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开具了6万元发票、于2018年11月26日开具了107860元、92140元、70000元发票、于2018年12月20日开具了96000元、104000元、100000元发票,各张发票中均记载了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其中2018年11月26日开具的三张发票中还备注了供货的工地。3、原告与刘XX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1428民初1231号案件)中,原告在开庭中陈述并提交证据(证据7、8)证明其公司转给被告公司的款项是给刘XX的。而在本案中原告又称是给被告的货款,被告没有供货。可见原告陈述前后矛盾,原告所诉为虚假陈述。4、原告称被告未向其供货,请问原告打款至今已有两年半的时间,这期间原告是如何催促被告供货或者退款的。且被告为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是如何处理的。综上所述,原告所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原告无理由对被告的账户进行了查封,给被告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不便,被告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向涉案工地供货,对于乙空调设备公司其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的辩称意见予以采信。此种情形下乙消防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地消防设备由何单位为其提供,审理中,甲消防公司陈述称因工地由刘XX负责现场施工,以为可能是刘XX实际收到了涉案货物,说明甲消防公司对乙空调设备公司未供货仅是推测,并无证据证实,对其要求乙空调设备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 2021-09-28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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